环保分局破获全区首例生产销售假盐案
经过两个多月调查取证,环保分局于8月18日成功侦破了我区首起生产销售假盐案。
2015年5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永宁县公安局望远派出所在永宁县望远通桥村在联合检查时发现一处非法加工食盐、酱油、醋的“黑窝点”。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勾兑食醋、酱油的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在另一间库房内发现工业盐、分包设备、大量仿冒的“中盐”包装袋,以及分包装袋好的成品盐及工业盐等。永宁县公安局立即将此信息连夜通报环保分局食药大队,食药大队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该“黑作坊”内有用于配置食醋、酱油的柠檬黄、胭脂红、工业盐、焦糖色、工业片碱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国家明确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同时还发现该库房内有大量用工业盐分包假冒“中盐”食用盐的原料、包装物、分包机等物品。食药大队认为该行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极有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并立即将样品送往江苏省质量技术检测站进行检测鉴定。7月25日,检测结果显示,检测样品中不含碘,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鉴定报告出来后,民警立即与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发现,嫌疑人杨某自2014年10月起,购买了简单设备在其租住房屋内利用购买的原醋兑水,用焦糖色、柠檬黄、盐等非法配置酱油。并于2015年5月6日起,先后购买了8吨工业盐和海藻盐,以及8万多条假冒的“中盐”商标袋,然后采用两者混合的方式,封装成每袋500g的“中盐”食用盐进行销售。为避人耳目,杨某让工人们夜间加工,白天将制作好的假醋、假酱油、假盐送到周边饭馆进行销售。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亚硝酸盐和经营不含碘的食盐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嫌疑人杨某现已被刑事拘留。
据区、市盐业部门执法人介绍,此类案件过去在全区、全市也曾发现过多起,但这起案件能够准确定性、成功侦破是全区首例依法追刑的假盐案件,也为全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案例,同时也对此类犯罪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该案侦破后,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人民警察网、宁夏日报、新消息报、银川日报、宁夏电视台、银川电视台、宁夏新闻网、银川新闻网等中央、区、市主流媒体、网络都第一时间予以宣传报道,社会群众对此案广泛关注,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此案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