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质量奖管理办法》 获奖组织奖100万元
获奖组织奖100万元 获奖个人奖5万元
记者6月5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了解到,为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自治区政府近日正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两个类别,是自治区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质量奖”每年为3个以内、“质量贡献奖”为10个以内。“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个人。两项大奖的评审程序是: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机构。通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通告后,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质量贡献奖”的个人,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另外,办法还规定,评审机构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获奖组织在当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记者 张晓博)
来源: 银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