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指导意见

06.05.2015  19:22

  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出台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将步入快车道。

  《指导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二是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是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指导意见》指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免收产权登记费,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资金支持方面,对各地通过货币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自治区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任务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在落实土地供应方面,要求各地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审批。对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集中收储后的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各地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暂时无能力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政府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调开发企业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等方式安置。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要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初始登记、面积审核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在企业资质升级、跨地区开发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给予企业转型升级一定的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安置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但绝不能搞“一刀切”。要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综合推进,对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优先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将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确实需要新建的,要科学规划,整体把握,统筹实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本地货币安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分别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业务指导、用地使用等职责,形成推动货币安置工作的合力。各地要积极推动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接,对本地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以及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地制定安置方案,有序推进货币安置工作。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团购等方式进行,必须选择“五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可优先选择,并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要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户区居民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为棚户区居民提供不同档次的住房,并提供集中办理交易手续等服务,高效推动货币安置工作。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各地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坚决杜绝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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