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27.05.2017  19:20

5月25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法推进我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省级试点。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是一项全新的改革,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中央明确要求我区在今年6月底前向中央提交改革试点成果。2014年,我区组织编制了《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保障《战略规划》的有效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1月25日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战略规划条例》),实施两年来,在优化我区产业布局,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空间规划不同于《战略规划》,《战略规划》作为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更加注重战略引领,没有对各类空间进行分区,也没有具体的空间管控指标。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自治区以及各试点市县以《战略规划》为引领,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了空间规划,明确了发展定位和空间结构,划定了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制定了分区管控指标和措施。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而相对于《战略规划》,空间规划的编制体制、原则、要求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战略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要求,因此,为依法保障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明确其法律地位,对《战略规划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条例》也是我区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的重要改革成果之一。

此次《条例》的修订,将名称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具体内容方面,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遵循《战略规划条例》体系及框架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改革精神作为核心体现和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规划朝令夕改、规划执行力不强等突出问题,着重加强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维护规划的权威和严肃性,提高规划的执行力。重点明确了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强制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明确了空间规划的编制体系、编制原则、编制要求,强调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双评价”机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制度,规定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明确了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建立了规划评议委员会制度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机制;建立了空间规划的编制协调机制,明确规定自治区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应当相互协调统一;建立了空间规划合规性审查机制和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废止了《战略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