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加快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14.05.2015  20:13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房源、货币补偿等实施的安置方式进行政策指导,推动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步入快车道。

  根据《指导意见》,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二是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三是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安置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但绝不能搞“一刀切”。要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综合推进,对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优先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将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确实需要新建的,要科学规划,整体把握,统筹实施。

  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对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缓解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安置带来的资金压力,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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