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评价周期为1年

15.10.2016  20:36

  为推动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宁夏结合我区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全区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根据该《办法》,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应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评、属地确认、市局亮牌、三级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办法》提出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采用办法及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政策。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5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评为绿色和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等。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其他行政许可及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事项。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鼓励性五类为指标,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时,首先进行自评,地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调整分值,最终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等级亮牌标示。(记者 杨兆莲)

 

  来源: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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