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二十条新政鼓励企业“走出去”
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企业“走出去”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意见》包括重点任务、政策支持、服务促进、组织指导四个方面共二十条意见。
《意见》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业、畜牧业、资源能源等企业“走出去”,推动大中型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加快培育一批跨国经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若干个境外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到2020年,全区对外直接投资额累计15亿美元以上,对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3亿美元以上,各类劳务派遣人数实现较快增长。“走出去”企业数量较2014年末翻一番,达到150余家,培育3个以上省级境外产业园,“走出去”对我区开放型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意见》特别提出,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宁夏产品销售中心及境外经贸联络处,为我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引进海湾国家金融机构在宁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与投资。
《意见》提出将重点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资源开发、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给予补助。各地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走出去”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依法进行税收抵免;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因跨国投资而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自治区出资设立外经贸融资担保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意见》要求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备案程序,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认定的A类以上外贸企业实施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特殊进出口货物开辟“绿色通道”或专门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诚信度高、质量稳定、进出口低风险产品的企业,实施直通放行制度,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