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详解加班与过劳背后法律问题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 宁
北京律师 王莉莉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李紫薇
法律对加班时间有明确规定
记者: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智勇及其团队发布的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的调查显示,超过8成劳动者承受着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处于过劳状态。您怎么看现代社会的普遍过劳现象?
郑宁: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积蓄疲劳,经过短时间休息仍然无法恢复的状态。这与劳动者经济压力大以及用人单位分派工作过重有关。
劳动者为减轻经济压力,通常租住地点远离单位,进而造成通勤时间长;同时,目前大量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其中工资是唯一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占据很大比重,鉴于收入来源单一,劳动者或被动或主动通过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以此寻求留用、避免被裁员或追求升职加薪;此外,用人单位的目的是盈利,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分派到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明显过重。
职场过度劳动将导致恶性循环。用人单位维持原有劳动者人数、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的做法,将损害劳动者健康,降低劳动者工作效率,最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王莉莉:职场上的过劳现象,往往是过度加班导致的身心疲惫。
记者:频繁加班、工作时长超标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郑宁:频繁加班、工作时长超标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莉莉:企业安排的频繁加班如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企业安排的加班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如果企业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也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正常休息的权利?
郑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三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王莉莉: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法规需细化完善
记者:互联网的普及使线上工作更加普遍,下班后在家工作实际上也是加班,但是工作时长无法衡量,针对劳动方式的变化,法律是否有相关新的规定或者正在完善。
郑宁:针对这一现象目前尚无新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可以主张加班费。
有观点认为,员工未经审批,下班后自动留在公司工作,公司一般不认可其行为属于加班;员工下班后,自行在家完成工作,则更不属于加班。但是如果公司有紧急任务需要完成,员工的上级明确要求员工在家立即处理,因公司的要求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并且该要求是具体、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员工根据主张加班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
王莉莉:如关于加班费存在争议,目前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实践中,还是以考勤记录为依据,且很多单位规定: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领导审批通过的加班才属于应支付加班费的范畴。因此,很多加班是员工的自行加班,并不能提供单位已批准加班的证据,过度劳累的同时连加班费也无法获得。因此,为保障员工休假、加班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权益,应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让员工在为单位拼搏的同时,也能获得应得的报酬;同时也能从法律上引导企业,不要让员工过度加班、过度劳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是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前提,随着工作方式的不断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逐渐与时俱进,只是还需要时间和过程。
记者:您认为应该怎么样缓解社会普遍过劳的现象。
郑宁: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应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同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其次应该发挥工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都规定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也要自觉遵守法规,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检举控告违法的用人单位。最后,还应完善立法,出台具体规定,明确加班的认定标准。尽管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纠正、劳动者可以检举控告,但是上述规定的实施可能较小,而通过立法,明确加班的认定标准,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王莉莉:目前社会普遍的过劳现象,看起来是员工和员工在竞争,实际上也反映了企业间的竞争压力过大。企业的压力传导至高层领导,再传导至中层、基层员工,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自身以及企业的发展,为了升职、加薪,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加班,这种身体和心理的长久压力,逐渐演变成过劳。因此,过劳从根本上不是法律现象,而是社会和经济现象,是企业压力传导至员工的一种体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企业和员工对物质和精神的要求比过去更高,对自我实现更加渴求。当国家的发展更加成熟和稳定,社会的配套、福利措施更加完善,企业和员工的精神上的压力更小,那么过劳现象也会更加改善。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