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开展2017年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11.07.2017  11:01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质监局、宁夏计量测试院:

为加强我区计量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对全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产品质量开展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全面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二、检查内容

采取监督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所有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计量器具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有超许可证范围、超证书有效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为;是否履行法人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变更手续;检查计量器具产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并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及检定规程,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具有合格印证;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取得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检查出厂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产品质量抽查。自治区质监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宁夏计量院具体实施全区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产品抽样工作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宁夏计量院配合开展,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量产品质量抽检,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证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管理档案,保存监督检查资料,实施动态管理,提高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为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实效,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工作可同步进行,宁夏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与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由自治区质监局安排相关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和宁夏计量测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和计量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总结上报区局计量处。

      联 系 人:王洪波

      联系电话:0951-5069507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2017年全区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80号附件2017年全区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doc

 

自治区质监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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