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法院发布交强险典型案例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对于保护受害人及侵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有部分人往往因为未及时购买或者不愿意购买而付出代价。6月13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发布一组与交强险有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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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的一天,马某借用亲戚丁某所有的车辆,该车未投保交强险。马某使用车辆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陈某车内乘客陈某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议未果,陈某某将马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丁某作为车主和侵权人马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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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喜欢摩托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摩托车驾驶人基本上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于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与白某碰撞后,造成白某多处骨折,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附一项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于某赔偿白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
兴庆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庭法官魏钰邦介绍,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只与“有责还是无责”有关,与责任大小无关。侵权一方“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最高赔付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如果无责,交强险负责在无责项下最高赔付12100元。
魏钰邦说,如果不购买交强险,除了发生事故需自己承担赔偿外,还面临公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