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法院严格执行证人保护制度

16.07.2015  11:17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上陵集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AAA”(代号)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这是日前出现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的一段表述,代号“AAA”的人是为这起毒品案件提供破案线索的关键“线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案件侦查阶段的材料会在检察机关起诉时移交到相应的人民法院,而法院的判决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判决书中隐去证人、鉴定人等真实姓名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让他们在作证、提供相关证据时免除后顾之忧。

  今年正值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了保证“线人”、证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为后续挖掘毒品犯罪线索给予最大的保护,兴庆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案件涉及关键“线人”时,法律文书均以代号、字母代替真实姓名,该做法得到证人、鉴定人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一致肯定。(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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