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已关停淘汰 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宁安办〔2016〕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方发生了多起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意外伤亡事故和事件。我区中卫市、吴忠市也分别发生了废弃花炮厂区残留物品爆燃事故和废弃微型冷库氨气泄漏事件。这些事故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对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缺失,存在管控盲区。为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对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废弃装置等的管控,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自治区安委办决定在全区开展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整治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全面排查已废弃的涉氨、涉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严厉打击使用停产淘汰废弃的危险化工厂房、设施设备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时限
从即日起开始至2016年7月底结束,对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三、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重点排查涉危废弃厂区(库房),特别是对曾经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冶金、有色、地勘、电力企业,存储或使用危化品的库房、农药仓库、民营冷链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排查清理烟花爆竹销售积压的个体经营户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二)排查内容。 全面排查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涉危废弃厂区(库房)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生产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管理是否规范;车间厂房、设施设备、生产装置、工艺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有未经妥善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等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是否将废弃、停用厂房作为人员居住场所使用;是否将已关停淘汰废弃厂房、库房、设备设施出租给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利用废弃、停用厂房进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由于管理主体缺失,正常的安全监管措施不能落到实处,极易引发意外伤害事故。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全区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存在不少漏洞,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问题突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摆在与在产企业同等重要的位置,正视现状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全力排查治理隐患,维护全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二)迅速排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针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和行业领域内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逐个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形成清单逐项落实产权主体,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三)严格治理。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所在地政府要责令经营产权主体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督促已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拆除停产装置、设备设施,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遗留的生产原料、废弃物等。要督促已废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高危工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关停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要建立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已关停淘汰废弃生产经营场所尤其是仍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出现险情、发生事故。
(四)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辖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管理。要强化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抓紧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从严、从快予以治理、清理,全面根除各类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营造浓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报送,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请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排查出的隐患清单和工作总结于7月31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委办。
联系人:张海东,联系电话:0951—8622063。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