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烧秸秆致全区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16.11.2015  15:44

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美丽宁夏”的奋斗目标,确立了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要求牢固树立“优美环境是宁夏最大优势”的重要理念,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双赢”。

农作物秸秆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畜牧业重要的饲草料原料,可以通过机械粉碎还田,收储发电,高温堆肥,生产固化成型燃料、沼气等多种途径综合利用。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空气,危害人体健康,极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容易引发交通等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农民朋友们切不可放松安全警惕、淡化安全意识,随意焚烧秸秆,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

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农民朋友们,保护生存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禁烧秸秆,需要你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此,我们向全区广大农民朋友发出“禁烧秸秆,从我做起”的倡议,请你们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和垃圾,确保秸秆尽量还田和综合利用。

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宁夏”,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家园共同努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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