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学习贯彻《自治 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通知

03.12.2015  17:3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学习贯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修订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显得尤为重要。这次《条例》修订出台,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我区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坚定决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内容上涵盖了工作机制、管理原则、职责定位、安全规划、宣传培训、科技保障、安全标准化、资金投入、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服务、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要求、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巡查、技术抽检、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责任保险及公共安全保障等诸多方面,既有对原有条款的补充完善,又有制度上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贯力度,开展《条例》学习教育培训,开展专题宣讲、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把纳入201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制定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新修订的《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为综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为防患于未然,赋予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一定的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立法的角度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作了规定,基本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为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确保《条例》得到全面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