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08.06.2015 19:56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宁卫计发〔2015〕118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细则》规定内容,认真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二、本《细则》自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后受理及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需按照《细则》相关规定办理。7月1日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以前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对《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 0951-5053104
传 真: 0951-504270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邹建民
联系电话:0951-3999010
传 真:0951-399900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8.06.201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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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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