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做好公共安全保 障工程验收的通知

18.03.2015  01:3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2〕210号)要求,全区各地、各行业领域积极行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共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公共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公共领域安全管理。今年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实施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最后一年,为更好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推进工作,确保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将做好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初步验收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方案中确定的公共安全保障工程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目标任务,认真梳理,查漏补遗,于10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验收、总结工作,并将验收报告及时报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水利厅、教育厅、住建厅、安监局等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牵头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行业领域职责,于11月底完成对全区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安委办。请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确定的隐患治理计划(附件1)和2013年度、2014年度隐患治理内容完成情况(附件2)于4月底报自治区安委办。

二、严格进行考核验收

自治区安委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于12月初开始组成考核验收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安全保障工程目标考核办法(随后印发)要求,对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具体分组安排和考核验收时间另行通知)。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核实有关情况、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结束后,自治区安委办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验收结果计入2015年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重点任务考核内容,兑现奖惩。

三、考核验收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考核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考核验收领导小组,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验工作,如实反映验收的有关情况,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开展“回头看”。 各地、各部门在自查自验、做好迎结验收准备的同时,要针对时间节点隐患治理任务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以及自查出的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确保各年度每个时间节点隐患治理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认真做好隐患治理收尾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防大控小,预防和减少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地点和领域,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地段、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狠抓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为公共安全保障工程隐患治理圆满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 af20150317224015581.doc af2015031722403417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