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抚慰金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2016年3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 以下简称《意见》),年龄提前到40岁,提高了扶助标准,并出台了一次性抚慰金制度,自2016年起,凡是我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2016年起为 “失独家庭”发放了一次性抚慰金,但对2016年之前“失独家庭”未发放2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凡是我区户籍,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 1 万元。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申请程序、公示等按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意见》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70号)执行。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