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省道305线黑城至海原公路已由宁夏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审发【2012】676号《关于批准省道305线黑城至海原公路初步设计的函》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贴、自筹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省道305线黑城至海原公路机电系统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宁夏海原县境内
(3)工程概况:省道305线黑城至海原公路是我区“三纵九横”干线公路网中“第六横线”的重要路段,是海原县城连接福银高速公路和省道101线,进而通往首府银川市及周边地区最为重要的出口通道,项目全长59.04公里,概算总投资31.93亿元,全线按4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1.5米和24.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机电系统工程施工拟划分为 1 个合同段招标,主要工作内容为: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通信管道工程、收费广场照明设施等。
预计工期(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培训人员等)为 5 个月,试运行期 6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下述各项资质及业绩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财务能力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1.1资质要求
申请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
3.1.2业绩要求
2010年(含)以来独立完成过不少于2个高速公路通信、收费、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标段,且公路长度不小于30公里。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中1个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登 录 宁 夏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nxggzyjy.org ),仔细阅读《招投标人办理 CA 身份认证锁的通知》及《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帮助》,通过 CA 认证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办理 CA 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银川神州好易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大会堂南侧国贸大楼 B503;联系方式:0951-7805195 7805196 13309592234)。
5.2请申请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 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等(上述证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上传扫描件)。
5.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 年 4 月 2 日 9 时 00 分,申请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汽车大世界对面) 4 、 5 楼 。并由授权委托人携带 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章) 供招标人审查,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om.cn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www.nxggzyjy.org )及宁夏交通运输厅网站( www.nxcd.gov.cn )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
邮 编:750011
联 系 人:蒋 工
联系电话:0951-6076806
传 真:0951-6076535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2015年 3 月 16 日
省道305线黑城至海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
银川12:08 17.03.2015 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