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函
宁药招办函发〔2018〕1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立医院药品和
医用耗材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函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我区部分医疗机构提出备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现函告如下:
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1号)备案采购。
二、《2008年全区医疗机构首批统一招标采购中标医用耗材及价格执行目录(普通类)》中普通医用耗材,如不能供货、不能正常供货、或已废标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1号)备案采购。
三、未纳入《2008年全区医疗机构首批统一招标采购中标医用耗材及价格执行目录(普通类)》的普通医用耗材规格,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诊疗需求,依规自行采购,不需要向我办提交备案采购申请。
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议价,在保障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同时,将备案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