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16.12.2015 10:2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宁政函〔2015〕153号),拟对你公司处60万元罚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安监管罚告〔2015〕200号)、《听证告知书》(宁安监管听告〔2015〕200号)。公告期60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12.2015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