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在职教师不得在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27.07.2015  07:38

  记者7月26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我区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今后我区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得将办学场所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的地方,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放置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等的协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各相关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其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果有擅自分设、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不向社会公示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不按有关要求聘用教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一青 实习生 张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