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专家学者热议公共图书馆法出台
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获得表决通过。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业界专家学者对公共图书馆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部鼓舞图书馆界乃至公共文化工作者的职业自豪与使命担当的法律,不仅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基本原则和历史重任,而且将对图书馆事业乃至公共文化事业能级的提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他们表示,不仅要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鼓与呼,而且要做宣传推广的热心人、贯彻落实的实践者。
颁布时机绝佳 影响意义深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入新时代的历史时刻,党的十九大之后首部文化立法——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彰显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作用。”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新表示,公共图书馆法引领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呼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要求。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等规定,明确了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点任务。法律从设施建设、法定条件、经费和人员等方面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建立县域总分馆体系、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了于法有据,促进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规定了国家和公共图书馆在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上的责任。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建中表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不仅时机绝佳,而且意义深远。公共图书馆法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优势。作为我国首部图书馆专业法,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公共图书馆领域本身。今天,世界各国图书馆均面临经济、社会与技术的严峻挑战,不少国家和地区大幅削减图书馆经费,对公共图书馆是否应提供免费公益性服务提出质疑,有的干脆关闭了图书馆设施。与此相反,在过去的30多年里,我国图书馆事业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公共图书馆法有力地向社会宣示了国家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公益性免费服务的鲜明态度,并以法的力量来夯实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公共图书馆法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实践中产生的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传统图书馆服务向现代化转型的时代要求。
立足长远发展 提供法律保障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巫志南认为,公共图书馆法突出的亮点是既立足长远为全民公共阅读提供法律保障,又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当前公共阅读领域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一是以法律形式旗帜鲜明地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二是大力推进城乡公共阅读网络建设。公共阅读重在就近就便、贴近群众。法律明确了按照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健全总分馆服务体系的公共阅读网络化新思路,还要求推进线上线下结合、固定馆舍与流动服务结合、强化政府保障与扩大社会投入结合,多种方式构建全面、有效覆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三是推动公共图书馆领域现代治理。法律基于前一阶段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要求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确保公益目标,激活内部潜能。
国家图书馆馆长韩永进表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带领人民建设学习大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担当。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对国家图书馆的职能、任务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同时建立正式出版物交存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时代发展对国家图书馆的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支持和保障国家图书馆建设的战略意识,为国家图书馆在新时代继续秉承“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宗旨奋勇前行提供了坚强保障。
明确理念共识 突出制度创新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金武刚表示,认真研读公共图书馆法,欣喜地看到图书馆行业的理念共识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是普遍均等服务。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了消除图书馆利用“门槛”,还进一步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必须免费。二是共建共享、联合服务。法律支持公共图书馆之间联合采购、编目、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要求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等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交流合作。三是保护读者隐私。图书馆界历来有保护读者隐私的传统,尊重读者权益。法律规定要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开明、对人权的尊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理念,反映了中国的时代进步。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可以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可以说是刚刚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贾旭东说,赋予社会力量设立的图书馆以公共图书馆地位,对于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性,完善公共图书馆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确立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政府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原则,建立了公共图书馆捐赠者冠名的制度,极大地引导和鼓舞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记者 王学思 李 静)
稿件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