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全国首个维护农村妇女“三权”《意见》
让农村妇女“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孩子爹去世后,我改嫁了,前夫家的人想收回我的土地。现在有了这个红本本,谁也占不了我的地,我们母女三人生活有保障了。”1月29日,贺兰县立岗镇永华村村民马秀平拿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告诉记者。近日,自治区妇联、农牧厅、国土厅、住建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对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的出台,使我区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意见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省区。
调研显示,当前我区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有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被扫地出门,变得“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三权”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
《意见》明确,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一致的记载,妇女和男性同样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算、发放过程中,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属家庭共有,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农村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保障妇女的知情权。确权发证时,要按照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夫妻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共同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登记。(记者 李志廷)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