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任高民
按照这次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全国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精神,向大家作简要传达。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2010年5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副司长江凌出席了会议。会上,青锋同志代表国务院法制办作了《适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讲话。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55个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浙江省设区的市法制机构负责人,共13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浙江、北京、吉林、湖南、贵州、宁夏、济南、合肥、武汉等9个省(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了交流发言。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军同志和备案审查译审处副处长李增民同志参加了会议,张军同志代表我区作了经验交流发言。会议总结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经验,分析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当前形势下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
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背景和特点
会议分析、总结了规章清理工作的背景和特点:
一是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是在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大背景下开展的。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又强调指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如期实现这一目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今年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任务。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发布了两个决定,废止和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需要据此进行清理,这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是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的。根据吴邦国委员长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规定,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的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是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主要标准是全国人大关于废止和修改的部分法律的决定。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两个决定和近期已经修改的法律来对规章进行梳理和查找问题。
四是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衔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的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已开展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3月3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会议,要求在2010年6月底之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对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是继法律清理工作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有些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须进行新一轮的清理。为此,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对规章清理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这次规章清理数量较多,涉及领域广、影响面大,因此,对规章进行集中清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有利于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也有利于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规章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一)会议明确了规章清理的范围
一是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为了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备案工作的情况,按照不同的制定机关,整理出了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供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参考。
二是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会议提出了规章清理的任务
这次规章清理的工作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同时,对于清理工作中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时,重点在查找不一致的问题。规章梳理完毕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对于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要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对于规章存在其他问题需要修改的,这次清理中难以处理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逐步加以解决。
三、关于规章清理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做好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衔接问题。国办《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动汇报、通报规章清理的情况和问题,使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是各地方、各部门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中,涉及此类问题的规章,也要作为此次清理的重点,对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一致的规章,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
三是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取消或者调整,而相关规章尚未废止或者修改的,各单位要认真对待。
四是各单位要重视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规章的清理。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已经与制定机关进行过沟通、研究、协调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彻底清理,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五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联合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规章清理工作,应当参照立法的程序予以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六是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七是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即要完成相关规章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立法程序。
八是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方、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间要求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将清理情况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汇总。
四、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会议强调了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是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
二是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清理工作。
三是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是各地方、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是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五、关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要求
会议指出:与会同志要尽快向本地方、本部门领导汇报“全国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增强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抓好贯彻落实,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全国会议精神,完成规章清理工作任务的意见和措施。要认真学习国办《通知》,吃透文件精神,把握好工作的进度和节奏,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