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根据《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宁安办[2015]53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制度。抓紧修订《宁夏旅游条例》,制定《宁夏旅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积极抓好《全区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实施,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旅游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动旅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旅游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处室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建立旅游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修订和完善《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旅游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旅游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全区旅游行业监督管理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对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约谈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企业约谈制度》等相关制度出台。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建立工作,既要按责履职,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健全完善旅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旅游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和规模以上旅游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旅游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自治区旅游局要组织各市旅游局排查梳理高危旅游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自治区旅游市场联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宁旅委〔2015〕1号),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旅游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旅游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三)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播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旅游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时间覆盖到所有旅游企业。要营造良好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
(四)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要将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旅游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全国联网,可面向社会公开查询。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五)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旅游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旅游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调、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六)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旅游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旅游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自治区旅游局将进一步推动在旅游景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星级酒店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通过投保各类责任险和意外险种,为旅游行业化解风险。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七)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旅游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旅游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旅游局调整完善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旅游质监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宁旅办发[2015]78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通过政府公告和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旅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依法对旅游企业作出旅游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三)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作出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落实执法人员编制,确保争取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2至3名,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1至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健全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旅游企业、一线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旅游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旅游安全生产问题。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督导检查,促进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具体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旅游局报告。
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