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07.12.2015  14:32

宁卫计发[2015]258号

 

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134号)精神,现就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村医,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资格及工作年限认定

(一)资格认定。享受生活补助的离岗村医,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已离岗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提供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原自治区卫生厅)或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2、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离岗的村医,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3、对离岗乡村医生因注销、收回、丢失等不能提供相应的原始证书的,需提供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工作年限认定。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是指在当地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除去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累计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因遵循以下依据:

        1、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时间应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档案中有详细记载记录。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时间在档案中没有详细记载,但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调查摸底,且需有同时期2名以上乡村医生和所在村委员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认定。

3、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时间以年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实际补助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实际补助工作年限是指乡村医生享有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

1、对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的工作年限为实际补助工作年限。

2、对离岗时不满60周岁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为实际补助工作年限。

3、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按其实际补助工作年限给予计算补助。

四、补助发放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宁夏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及从业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2、初审。乡镇卫生院对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严格对其资格、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认定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各行政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集中上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复审。

3、审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经严格复审通过后,报同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造册登记(见附件2)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每年要对离岗乡村医生进行生存确认,出现离世村医要及时报同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离岗乡村医生离世次月停止发放补助,避免死亡之后其亲属继续领取生活补助情况发生。

(二)发放方式。

各县(市、区)对离岗乡村医生的补助,实行按月补助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支付;实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审批名册一次性支付。

五、补助资金渠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直接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和乡村医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各市、县(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摸清、核实基本情况,严格补助政策和工作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0]  46号)精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创造条件,切实做好我区移民新村村医的再注册、安置、管理和生活补助工作。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2、宁夏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  11月  13日

 

 

 

 

 

 

 

 

 

 

 

 

附件1:

宁夏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姓名


出生日期


照片

(本人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

籍贯


身份证号


性别


学历


参加乡村医生工作时间


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年月日)

工作地点及内容

证明人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日期: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乡镇卫生院(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县(市)卫生计生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县(市)财政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2:

宁夏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制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学历

服务点

(行政村)

核准工

作年限

核准月补助金额(元)

核准一次性补助金额(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