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也有“保质期” 过时法律也无能为力

26.07.2015  15:20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海盼)近日,兴庆区法院西三楼某法庭上,原告老高情绪激动,声音像是失控的喇叭,他气愤地向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喊道:“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父债还要子还,凭啥过了两年就不还了?!”只因为被告代理律师几句轻描淡写的质证意见,老高就被彻底地激怒了。

  原来在2007年,被告张某因需资金进行周转向老高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双方熟识,老高也就少了惯常的谨慎,借条上的内容十分简单,除了二人的名字和借款金额、落款日期外,再没有多余的内容。此后,老高时不时找张某要过几次钱,张某总说“过几日就还。”“几日”过成了几年,老高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开庭当日,张某的代理人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朱律师辩称,老高最后一次催告还款的时间在2011年2月,距今已过4年之久,借款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就发生了开始的那一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借款纠纷,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老高确于2011年2月中旬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但不应自此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现张某以借款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免除其还款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老高在其后四年中并无继续催要欠款,而被告张某无法举证证明抗辩主张,故应当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老高偿还借款3万元。

  而另一案的债权人田某则因债券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2005年5月,李某出具借条向田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向田某偿还借款,田某也觉得两人是朋友,不好意思向李某催要。时至2015年,田某听说李某欠下大量外债,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50000元借款及利息。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李某对借款的事实并不否认,但称借款距今已十年,在这十年中田某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田某亦当庭承认基于朋友情谊,借款后直至起诉前一直未向李某催要过。最终,法院以原告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的权利,即胜诉权归于消灭。而上述两个案件之所以结果不同主要是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前案的老高一直在追要欠款,因此他的主张得到法律的保护,后案的田某则碍于面子十年间没有主张权利,法谚讲“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类似案件不胜枚举,承办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法律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怠于主张“过期权利”,法律也爱莫能助。

用爱温暖寒冬—— 宁夏第65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成功捐献
wRX宁夏红十字会网站管理系统       深冬时节,傲雪凌霜。“90后”小伙小田用一缕冬日暖阳般的温暖爱意,给远方的小患者送去生命的“礼物”。12月15日,宁夏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小田完成捐献顺利归来,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