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布6月1日起施行

12.05.2017  14:12

  5月5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了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上海市科委副主任朱启高、市教委巡视员蒋红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4月20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条例》对自主权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明确了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明确了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同时,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奖励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增加了一句“但书”,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对完成人的三项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即成果转化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两项基本义务,即职务成果完成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等转化工作的配合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条例》基于上海市实践,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即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此外,前期,上海市科委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的制订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行动方案》将于近期发布。《条例》起草工程中,起草小组专门以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技术、上海大学高温超导带材等项目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作为研究重点,力图通过立法方式,扫清制度障碍,固化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