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3死2伤 求助红寺堡法援获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承办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8日13时30分许,田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S3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夏某路桥公司施工标段路北侧142号电杆(红寺堡区乌沙塘路段)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马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和乘车人完某、周某当场死亡以及另外两个乘车人李某、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公安局部门交通事故管理大队认定,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负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马某负次要责任,死者完某、周某、伤者李某、杨某无责。
因事故重大,涉及的责任人小轿车主马某死亡,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赔偿能力有限,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陷入僵局。2018年9月受害人完某家属向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过程】
受理申请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完某家属进行沟通,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明确索赔思路。
经查田某驾驶的客车实际所有人为某县客运公司,在大地财险某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路段红寺堡区乌沙塘路段为宁夏某路桥公司施工路段,施工路段施工标志不明确。
为能让完某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经与路桥公司沟通,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先期向各位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完某家属得到路桥公司赔偿款160000元。但因其他责任人要求走司法程序而使案件无法通过调解解决,2015年8月19日援助律师协助完某家属将肇事客车车主客运公司、客车驾驶员田某、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小轿车驾驶人马某继承人诉至红寺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针对客运公司以田某车辆挂靠客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田某不得私自包车和超越经营范围,否则由田某承担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而事故是因田某私自包车非法超越范围运营并拔掉GPS脱离公司监控才发生,客运公司对车辆管理和事故发生损害没有过错的主张。承办律师指出,田某与客运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田某不得私自包车和超越经营范围,但该约定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从管理制度而言,田某不当班时,客运公司应将涉案车辆收归统一管理,因客运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才引发事故的发生,客运公司应当与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官部分采纳律师部分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2015年12月24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地财险某县支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36666.67,田某某、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32924.5元,共计判决赔偿款为269591.17元。加上调解由宁夏某路桥公司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160000元,完某家属共得到赔偿款429591.17元。
需要说明的是:因小轿车司机马某与完某系亲戚关系,后在法庭调查中,完某家属放弃了对马某继承人的赔偿主张,故429591.17赔偿款不包括马某继承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影响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赔偿责任人众多。承办律师先通过调解,侵权责任人宁夏某路桥公司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160000元为死者家属索得部分赔偿款,后通过诉讼途径,受害人最终得到损害赔偿款429591.17元。实现了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