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传销人员抢走100余万元传销款 8名男子冒充警察抢劫均获重刑

13.03.2015  17:48
      知道传销人员要前往宾馆交纳申购款,便将信息告诉同伙以便抢劫。3月12日,记者了解到,来自河南省郸城县的赵某某、侯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江苏的梁某某,及宁夏的史某某、葛某、罗某某,因冒充警察抢劫传销人员交纳的传销款,最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重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5万元。
      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传销人员陈某、高某某、孙某某从贺兰县太阳城B区某房间收完传销申购款后,就被两个穿警服、一个穿棕色皮衣的人强行拉上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在车上,着警服的人用电警棍对三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三名被害人刚收取的传销款51.7万元,陈某的1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高某某的一部手机、一条黄金手链和一枚黄金戒指及3000元钱,孙某某的两部手机和一枚黄金戒指。几个小时后,陈某等人到向贺兰县公安局报案。
      2014年1月2日,就在贺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中,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接韩某某报案称其于2013年9月23日携带的49万余元传销人员交来的申购款及手机、黄金戒指被4名自称警察的男子抢走。韩某某说,2013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他和被害人齐某某、伊某某刚走到银川市某酒店停车场,就碰见了4个人:“我们是警察,不要动!”4名男子将韩某某、齐某某、伊某某3人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便将车开出酒店停车场。在车上,4名男子对韩某某等3名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击打3名被害人,抢走传销款49万多元及韩某某一条重98克的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部手机、身份证、1000元钱,齐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伊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挂件、一块手表。下车时,4名男子给了韩某某3人每人200元钱。被抢后,韩某某给上线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不让报案。尽管几个抢劫的人没有出示“警官证”,但因对方声称是警察,3名被害人当时以为是警察所以不敢反抗。
      法院认定,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罗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预谋抢劫并准备电警棍等作案工具。9月23日,曹某某将传销人员在银川市某酒店房间交纳申购款的信息告知朱某某,朱某某又将该信息提供给赵某某。随后,赵某某、史某某、罗某某驾车冒充警察进行了抢劫。2013年11月的一天,赵某某、史某某、葛某、侯某某、梁某某预谋抢劫并准备了警服、电警棍等作案工具。11月22日,梁某某通过打入传销组织的内线得知传销人员在贺兰县太阳城B区某房间内交纳申购款,并将该信息提供给侯某某,侯某某又将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当天12时许,被害人陈某、高某某、孙某某携51.7万元传销款从太阳城B区某单元楼里出来时,被赵某某、史某某、葛某强行拉至面包车内殴打抢劫。
      2014年12月17日,银川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侯某某、梁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对于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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