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
12.03.2019 19:24
本文来源: 银川新闻网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肖梦琪)3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保局获悉,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据了解,日前我区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制度。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未达到退休条件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标准实行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
据悉,目前全国只有四川、宁夏等少数省份建立了病残津贴保障制度,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济负担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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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019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