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行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记者11月17日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宁夏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将通过实行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激励守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宁夏应急管理厅介绍,《办法》明确了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的标准和程序。生产经营单位满足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非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因失信联合惩戒的记录等条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红名单”管理。
出现以下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管理: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非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以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
《办法》明确了对于“红黑名单”企业的奖惩措施。对于“红名单”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申报后,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融资授信中给予支持等。
对于“黑名单”企业,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不准其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停止对其再生产用地审批;不受理企业技术改造、行业准入和行业评先等工作;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禁止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同时,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限制“黑名单”企业,并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记者 张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