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人大常委会出台询问和质询办法
凸显刚性监督
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味着银川人大的监督工作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提升。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对一般性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在操作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突出了询问和质询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增强了专题询问的刚性和制约力。同时,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操作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张晓东介绍说,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有关国家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
一般性询问:当场提出现场答询
“一般性询问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报告人当场提出询问,报告人作出答询。”张晓东介绍说,根据《办法》,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询问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受询问人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性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专题询问:市民代表可旁听
张晓东介绍说,专题询问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
《办法》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等方面,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并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专题询问议题。除列入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以外,主任会议可根据履职需要,临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专题询问要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询问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听取意见。
按照规定,常委会结束后,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专题询问文字实录,并起草专题询问意见,以正式文件交由受询问机关研究处理。受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核,经完善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受询问机关落实专题询问意见不力、工作不到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质询:须联名提出
按照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认为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且受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的,社会反映较为强烈,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的;对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重视不够,不及时进行整改,答复敷衍的;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依法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张晓东介绍说,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5个事项不在范围
《办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询问、质询范围:属于询问人、质询人个人利益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涉及受询问、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个人隐私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记者 张晓博)
来源: 银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