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近日,自治区党委李建华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发〔2015〕1号)上批示:“今后漏报、迟报紧急信息,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处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建华书记的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时效和质量,做到责任明确、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内容完整、情况清晰,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互报、快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发〔20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3〕71号)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监应急〔2013〕14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
一般事故,即直接造成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泄露的事故,事发企业必须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直报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发企业事故信息报告后,需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报至地级市安监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书面信息报送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较大及以上事故,即造成死亡3人(含失踪)或重伤5人(含死亡人数)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企业须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直报所属县(市、区)安监局,并同时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如遇事故死、伤人员变化或事态继续扩大等情况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故处置和救援持续进行时,每日16时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现状,结束后,对事故处置、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以续报形式上报。
事故信息报送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方式。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电话:0951-8622111、13995310108;传真(自动):0951-8622000;邮箱:[email protected]。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领导报告。
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互通互报制度的要求》(宁安委〔2014〕18号)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110、120、119和12350报警平台快捷作用,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安全事故信息互通快报机制。110、120、119和12350一方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主体,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管理者、执行者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事故信息报送时间节点,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规定。要不断完善渠道顺畅、响应及时、高效快捷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有效。
三、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规定
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将严格事故信息报送管理,建立统计台帐并对报送事故信息的时间节点登记备案,对迟报、漏报、瞒报及谎报等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是定期督查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抽查和分析,并进行通报。二是纳入年度考核。自治区安委会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底对各市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生产安全考核内容。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因渎职失职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干扰阻止有关部门和人员上报事故信息的,致使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信息,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治区安全生产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