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2.10.2018  11:21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一)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防爆电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国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前,暂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自2018年12月1日起,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等4类产品,由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继续深化简化审批程序

(一)深化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范围

国务院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后,省级行政许可共17类工业产品,自治区质监局对其中15类产品包括防伪技术产品、密封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化肥产品,继续深化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危险化学品沿用原审批程序,审批流程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附件1)。

(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含作为申请单附件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告知承诺书(附件3),即现场审批发证。审批流程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附件4)

(三)深化简化审批程序具体内容

一是企业办证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附件5),审批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自受理企业申报至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当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项目。申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按申报产品细则要求的产业政策证明性材料作为附件同时提交。审批程序见《1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深化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流程》(附件6)。

二是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深化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评审中心应当在其获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其所申报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重点对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以及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组由2到3名审查员组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三是对期满换证企业实行减免程序。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延续的由省级核发生产许可的17类工业产品(含危险化学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日提出延续申请。符合免予实地核查条件的,需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7);申请免予产品检验的,应提交 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与申请产品单元一致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直接审批换证,自受理到发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办公室完成行政审批后,应将发证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后置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拒绝依法进行现场审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因上述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项生产许可;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除撤销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生产许可;对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办公室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获证后20工作日内,对其承诺内容和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例行检查,如果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的,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及时撤销许可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自治区质监局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数据造假、检验能力不足或超范围出具数据等问题,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五)强化企业诚信监管。 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要事先向监管部门和社会作出书面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为今后的诚信监管提供依据。对经查证承诺和实际不相符的失信行为采取质量信用管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诚实守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改革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化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各项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配套建设

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要及时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流程,加快行政审批网上办理进程,积极争取与相关部门早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行政许可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行政许可评审与教育培训中心要针对新下放省级发证的4类产品,组建与之相匹配的审查员队伍,确保后置现场核查正常实施。

(四)做好信息反馈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质监局。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3.告知承诺书

   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5.企业承诺书

      6.1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深化简化审批流程办理流程

            7.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自治区质监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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