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交通局原副局长邓某向马吉行贿5万元
记者8月5日获悉,宁夏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副厅级)马吉受贿案中,中宁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兼公路段段长邓某因行贿罪犯罪情节轻微,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邓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冬季,时任中宁县残联副理事长的邓某通过其朋友邱某某引荐由呼某某帮忙,请托时任中宁县委书记的马吉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呼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呼某某联系刘某某,并通知邓某一同至马吉在中宁县的住处,共同表达了对被告人邓某在政治上给予照顾的意图。2008年12月23日,经马吉授意,中宁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邓某从中宁县残联副理事长调整至中宁县交通局副局长兼公路段段长的岗位。邓某与呼某某联系,表示要感谢马吉,并将5万元现金交给呼某某,请托呼某某转交马吉。2009年春节前,呼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人邓某三人一同前往马吉家中,呼某某将邓某交给其的5万元现金,放在邓某所购买的礼品之下。到马吉家中,邓某和刘某某先行离开,呼某某指着邓某放在桌子上的礼品袋说:“这是邓某的一点心意。”马吉领会其意并收下。2013年11月,呼某某与刘某某得知马吉被调查的消息,二人害怕受到牵连,自筹现金4万元退还给了邓某。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以邓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邓某不服,向银川市中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院认定,邓某犯行贿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一致,邓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款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邓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邓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以刑事处罚。
对于邓某提出的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证,呼某某在其第一份证言中提到邓某被调整工作岗位以后,问其如何感谢马吉时,其和刘某某经过商量,决定让邓某拿5万元感谢马吉。由此可见,邓某向马吉行贿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邓某行贿的结果仅仅是其工作岗位得到调整,职级并未提高。而且邓某在马吉调走后不久,就被新任县委书记从交通局副局长的岗位调出,其在交通局副局长岗位上的时间很短,其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并不大。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银川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邓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