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五中全会精神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7.01.2016  08:54


贯彻五中全会精神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和再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生育和再生育政策。新《条例》明确了全面两孩政策,并对再生育情况也做了规定,明确以下三种情况经审批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再婚夫妻。

二是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孩、二孩实行服务登记制,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三孩实行审批制;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是增加了产假和护理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四是对接了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享受的各项优待不变;原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少生快富”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

      五是强化了计划生育监督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来违法生育者,其社会信用将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