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04.06.2015  11:2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管理原则】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

  规定指出,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任期考核】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职业发展】

  规定指出,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退出机制】

  规定还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日、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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