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国美信远等3公司诈骗案终审 乔玉君被判无期
被告人乔玉君被判无期 涉事公司被处罚金2100万元
记者5月24日获悉,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乔玉君因骗取35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共计10450.8115万元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银川国美信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银川美华电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银川四方电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乔玉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单位银川国美信远、银川美华电器、银川四方电器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乔玉君的违法所得。
2014年5月21日,银川市中院对这3家公司、被告人乔玉君犯合同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国美信远、美华电器、乔玉君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乔玉君以美华电器的名义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金泰大厦附楼1-6层,为支付银行巨额本息,维持公司运转,自2005年开始,上诉人国美信远、美华电器、乔玉君、原审被告单位四方电器及宁夏众邦电器公司、宁夏小松制冷设备公司、苏某(乔玉君妻子)每年共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均超过2亿元。2010年、2011年更是高达5.8亿元、6.5亿元。期间,乔玉君还以个人及公司名义向民间大量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随着公司债务逐年递增,正常的经营收入已无法偿还累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用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国美信远会员卡做质押、由无担保履约能力的关联公司做担保、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将用于担保的股权、房产、汽车等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转移交付等手段,骗取本案35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资金共10450.8115万元。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国美信远、美华电器、原审被告单位四方电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本案35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资金共计10450.81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乔玉君作为上诉人国美电器、美华电器、原审被告单位四方电器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张涛)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