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政发[2016]37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我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做了调整。
具体政策:一是调整了公用经费标准。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学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按每生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城市性质学校取暖费资金由各地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二是调整寄宿生生活费范围及标准。对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含特教学生),补助天数200天。三是调整免费教科书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四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县(区)承担。五是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各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六是落实按照实际在校生数核拨经费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严格按照在校生数核拨,做到“钱随人走”。六是落实各地承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标准。从2017年起,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基础上,各地不分城乡必须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0元,资金由各地承担。同时还明确要求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继续加大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