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行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围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的宏伟蓝图,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刚性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政府立法民主化、监督制约公开化、作风建设常态化,法治政府建设奏响时代强音,为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给政府权力立规矩、划红线
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法者,治之端也”。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至关重要。
条子、说情不管用了,法律要求承担的责任不敢忽视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些明确的原则指导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每一步进程。
围绕促进各级政府“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初步形成了具有宁夏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在全国率先一次性集中出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行政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规则》3部政府规章,为政府权力立“规矩”、划“红线”。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共设置8项一级指标、32项二级指标、115项三级指标,内容基本涵盖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关键节点,法治政府建设不再是“软任务”,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衡量标准。《行政程序规定》使按程序办事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从此老百姓有权对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叫板问责。《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让决策过“五关”,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缺一不可,“拍脑袋决策”时代一去不复返。
用一张清单亮明权责“家底”。对自治区43个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单位的6264项行政职权事项,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编办和政府法制办逐一审查,审核确认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1941项,在反复查找10万余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基础上,确定责任事项1.4万余条、追责情形和担责方式3万余条。建立起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职责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套上责任的“紧箍咒”,促使政府部门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种好“责任田”,当好“服务员”。
在责任清单编制中,我区在全国首次创新单列出“担责方式”,明确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该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将隐形责任显性化,责任主体具体化,形成了责任清单“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三位一体的宁夏模式。
各级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初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政府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产处置、重要合同谈判签订、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等,都必须提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开展法律咨询论证,进行法律审查。法律顾问已成为政府重要会议不可或缺的“座上客”、政府工作的“智囊团”,在确保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政府立法新常态彰显科学民主
主动适应立法体制、立法需求、立法模式变化调整的新常态,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改进政府立法方式的具体措施。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了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重要政府立法项目上的主导牵头作用,有效防止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接地气”开展立法调研,向群众、基层和实践讨教,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紧扣时代脉搏,回应百姓关切,切实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加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立、改、废”并举,政府立法亮点频现。自治区政府全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修改、废止《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1部,制定《艾依河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11部,有些政府立法走在全国前列。例如,《医疗救助办法》打破了医疗救助方面的户籍身份障碍,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统一标准,提高了救助标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规范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政府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制、修订、废止等基本制度,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政府规章。
在事关民生和社会管理的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逐渐成为立法的重要主体,全面参与也成为立法常态。自治区建立了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机制,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立法草案,都在政府法制网和《宁夏日报》《宁夏法治报》等媒体全文刊登,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年共开展立法调研260多次,召开立法论证座谈会70余场,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
法制监督聚焦权力规范行政行为
要想权力不任性,重点就是要做好“监督加法”。《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全国第一部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法制审核的标准、范围、反馈纠正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了重大行政执法公正、合法,对有效减少违法执法至关重要。《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及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各个环节的标准,有效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评查标准。
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关键因素。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年举办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34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4803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压缩行政执法中的“弹性空间”。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安厅率先建立了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将执法质量考评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建立了“执法绩效一网考”,实现了从接处警到案件终结的全流程无缝监督;自治区农牧厅开展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培育了永宁、同心等6个重点示范县……每一次创新、每一项举措,都是为了当好公众利益的“看家人”,都是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护航”。
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自治区政府严格按照“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管住“红头文件”,防止政出多门、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纠纷
2015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法,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针对一些市县和部门存在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不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不规范、审理方式单一等问题,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对市县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行政审判、行政应诉工作的实际,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有效规范和推进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改变了行政审判审“官”不见“官”、见“官”不发声的局面。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完善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织密行政复议为民新网络,许多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还老百姓一个明明白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旧岁已展千重锦,新年更进百尺竿。新的一年,政府法制人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