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主席齐同生:沿着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奋力推进法治宁夏建设
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距今已有32年了。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所以必须以改革的手段来突破体制机制的藩篱,使社会主义中国更好更快平稳地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是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是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关乎江山事业永续,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国人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通过这次系统学习,我认为《决定》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方向明确,承载了历史新使命。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闸门,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两次全会、两大主题、两份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在时间轴上顺序展开,在逻辑层面环环相扣,形成了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蓝图的姊妹篇。《决定》旗帜鲜明地回答了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廓清了前进道路上的思想迷雾。二是蓝图清晰,折射了治国新理念。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是《决定》的主线,也是总目标。具体体现在“五个体系”的建设上,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勾画了清晰蓝图。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变,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三是举措务实,彰显了改革创新精神。从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到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到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决定》为从严治党扎紧了法律和党纪的笼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铸就了坚强领导核心。180多项重大举措,前所未有,世所罕见,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认认真真讲法治、扎扎实实抓法治的决心和魄力。四是理论创新,鼓舞了党心民心和军心。《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许多新理论新观点,比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等等。这些重大理论创新,充满了新意和亮点,必将有力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
结合学习讨论,我谈几点认识体会。
一、必须坚守红线,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在什么样的道路上推进法治建设,是一个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重大问题。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上,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党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是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的兴衰。中国的现代化绝不能是西方化,一定要坚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这条红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识,紧紧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安排部署,稳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工作,确保法治建设符合宪法精神、符合党的要求、符合人民意愿。
二、必须强化立法,形成完备法律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一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宪法法律的制度,通过国家宪法日、公职人员宣誓就职等,让捍卫宪法尊严成为一种新常态,让宪法尊严成为国家的荣光,成为我们的文化软实力。二要贯彻科学民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所以,衡量一部法律是不是良善之法,很重要的一点就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适应经济基础。实现民主立法,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要按照习总书记指出的,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从而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三要加快民族地方立法。习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特别是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要善于用法律的方法途径去解决。我区是回族自治区,宪法赋予我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我们要拓宽思路视野,加大立法力度。比如:在民族宗教事务和清真食品管理方面,在复制上海自贸区经验助推内陆开放方面,我们完全可以早下手、先尝试,通过立法来“固化”“确权”,从而发挥民族优势,释放地区发展潜力,加速各项事业发展。四要坚持慎立多修。法贵在精,贵在管用,不是越多越好,频繁的立法既影响法律威严,也不利于贯彻执行。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么多法规,专业人士尚不能条条知悉,更何况普通百姓。所以,立法要精、要集中,但也要勤修、多修,“立、改、废、释”相结合,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不能让法律“打呼噜”“睡大觉”。
三、必须狠抓基础,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法学界有两句名言:一句是美国人伯尔曼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另一句是法国人卢梭说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由此可见,法律信仰是多么重要。让“法律被信仰”,必须在全社会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法治信仰外化于行,从而使所有人都能从“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习惯,把法律当成全民信仰,最终实现人心大治。
四、必须注重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要以“法治”促“善治”:首先,要完善实施系统。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通过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强化社区自治功能等措施,使依法治理畅达“末梢神经”,解决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失灵问题。其次,要强化监督制约。从改革和消除现行监督机构的弊端着手,加强监督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职权行使转换程序,形成联络畅通、协调有序的监督网络。特别是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以公开促公正,使司法机制在阳光下运行。在这方面,人民政协具有优势,但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如何借助人民政协的平台,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既需要政协自身努力,也需要各级党委纳入法治全局去谋划推进。特别是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平台”特性,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和政协协商”,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实现与各界人士的广泛协商,为推动依法治区、法治宁夏建设汇聚智慧和力量。第三,要守住公平底线。迟到的公平是无效的公平,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司法不能坚持公平正义,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依法治国就难以全面推进。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司法行为,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司法为社会支撑起公平正义的天空。当前,要加快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消除“金钱”“权力”“人情”和“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我也郑重表态:坚决拥护中央决定,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精神,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打招呼,不写条子,不搞变通,不干预司法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用自身努力推动法治宁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