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出台《中卫市行政应诉规定》

13.05.2015  11:35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5年第72号政府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宁政办发〔2015〕11号),中卫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卫市行政应诉规定》。

  规定共十条,对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被告时,其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特别规定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七种情形,如:(一)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二)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三)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四)造成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五)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六)涉外行政诉讼案件;(七)其他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行政赔偿50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律顾问室)负责全市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追究责任。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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