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中院出台《意见》护航环保工作
今年初,中卫市委作出了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负有审判职能的中卫市中级法院该如何作为?该院以实际行动和郑重承诺做出回应:
中卫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告诉记者,环境保护刻不容缓,全市法院必须把为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通过能动司法,不断提升妥善化解涉环保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全面加强中卫环境保护工作。
近日,中卫中院出台《关于为全面加强中卫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涉环保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法治化治理、促进全民生态环保意识提升、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全市法院在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要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原则,对各类涉环保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惩处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类犯罪,严厉打击破坏湿地、林业资源、生物资源等犯罪,突出抓好腾格里沙漠、水、大气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依法惩治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犯罪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偷税抗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不公等渎职失职犯罪,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在民事审判中,要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及黄河干支流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要依法高效审理涉及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等领域的案件,防止资源消耗过度,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公正高效审理环境污染损害类侵权民事案件,准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损当事人依法获得有效救济途径;要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妥善审理涉污染环境等公益诉讼案件。
在行政审判中,要依法高效审理涉环保的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要研究制定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在执行工作中,要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要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严格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
《意见》明确了法院能动参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高度关注、认真研判涉环保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以信息简报、情况专报等形式上报,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考;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企业治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失职渎职风险,环保、水务监管缺位,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不力等问题,及时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对合法的坚决给予执行,对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加强与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探讨相关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
《意见》同时强调,全市法院要在大型企业、“生态示范村”或“生态移民点”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巡回点”,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送法进企业、进乡村,对涉环保案件当事人进行诉前指导、诉讼风险告知,方便群众诉讼;坚持法官说法、以案析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典型环保案件庭审,开展“绿色生态,美丽家园,从守法做起”专题法制宣传,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倡导爱护环境、共建幸福家园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