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 即日起受理
近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中医诊所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区内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即日起受理中医诊所备案申请。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同时,《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作了界定,明确指出: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这意味着:按照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中药服务,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而且不能开展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疗技术,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在12月1日之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如果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在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备案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对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局申请将诊所通用名变更为中医(综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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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中医诊所的程序什么?
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 中医诊所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