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严格执行行政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11.04.2016  15:29

  2015年6月10日中卫市正式实施《中卫市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被告时,其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特别规定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几种情形,如: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等。

  自该《规定》出台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行政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大监督力度,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积极应诉;统计市政府各部门被诉行政案件数量,及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并形成书面通报;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一项考核任务,对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部门给予扣分。

  各部门亦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凡遇被诉行政案件,均向中卫市法律顾问室来函要求指派法律顾问与行政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特别是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本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轮流出庭应诉,在应诉过程中对法庭及对方提出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16年1月至今,中卫市政府各部门被诉行政案件共8起,行政负责人均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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