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严惩10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6月起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召开全区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针对6月1日起全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提前给32家药品经营批发企业、13家医疗机构及7家药厂“敲警钟”,要求必须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届时,宁夏将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至12月10日结束,严惩10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医药市场价格行为。
据悉,此次检查的单位主要是全区医疗机构、配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血站、疾控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检查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药品不是普通商品,价格不能任性说放就放。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同时,该局将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档案,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记者 张瑛)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