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他人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

10.04.2016  18:59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健康权纠纷

指派单位 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李某某(15岁)外出到青铜峡市打工,与雇佣自己的老板和其他工友一起居住在出租屋内。晚上吃完饭后,到附近的商店闲转,看见自己的工友和老板一起喝酒,李某在老板的邀请下一起与老板和其他工友喝酒,由于李某平生第一次喝酒不胜酒力,喝了几杯酒后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李某的工友将李某送回了大家一起租住的出租屋内,李某被工友扶到床上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李某仍未清醒,李某的工友发现李某的左胳膊肿胀发紫,就通知李某的老板,等李某的老板将李某送到医院已为时已晚,李某的左胳膊由于长时间的压迫,导致左胳膊挤压综合征,左胳膊肌肉坏死,致使李某左胳膊截肢,落下终身残疾。为此,李某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案件难点(争议焦点)】

与李某一起喝酒的老板及工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承办过程】

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代理人认真听取了李某的案情,查阅了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医院住院的相关手续),但对于事情发生的过程仍有很多疑问。代理人决定对一起喝酒的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将本案很多案件事实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申请在场的但未一起喝酒的其他工友出庭作证。结合本案,代理人认为李某的老板及一起喝酒的工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李某系未成年人,事发时才15岁。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规定禁止与未成年人一起饮酒,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依据法律的当然解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此行为相比与未成年人一起饮酒而言较轻,法律对于轻的行为都予以禁止,对于比轻的行为更严重的行为更应当予以禁止,正所谓举轻以明重。故,李某的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老板及其他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喝酒系李某自己个人的行为,李某及其他工友并未对其劝酒,所以李某的老板及其他工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不采纳该意见。

李某的老板及其他工友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仍然与李某一起喝酒,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喝酒后可能会导致身体上受到损害,而李某的老板及其他工友仍然与李某一起喝酒,导致李某醉酒后由于长时间挤压致使其左胳膊残疾。李某的老板及其他的工友明显存在过错,据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李某的老板及其他工友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

【案件点评】

日常生活中,难免与朋友一起吃饭聚会,喝酒是聚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首先喝酒过程中尽量不要劝酒,其次对于不适宜饮酒的人(如未成年人)尽量劝阻不要饮酒。大家一起喝完酒后,尽量保证一起喝酒的朋友的人身安全,提醒尽早安全回家,如有必要尽量将喝醉酒的朋友送回家。本案的成功首先注意案件的细节,其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前提下,仔细分析立法的目的、所要保护的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样也能使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最后,认真调查取证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是得到胜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