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拉了一位女士”被判定非法营运
30.06.2015 04:23
本文来源: 宁夏新闻网
私家车主丁先生因不服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判定其非法营运,与客运管理处打起官司,一审败诉后,于6月29日上诉。
丁先生在银川南门广场经营一家户外用品店,今年1月27日早晨,他载着家人从在水一方小区到南门广场的店铺上班。在小区门口,一位中年女士拦住他的车,说要去信义市场,顺路的话就带她一程。“我媳妇和岳父都在车上,就说‘顺路带上吧’,我就把那位女士拉到信义市场,下车时她掏了10元钱扔在后排座位上。”据丁先生讲,那位女士正准备开车门下车时,几名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走过来,说他涉嫌非法营运,扣了他的车。之后,他被客运管理处认定为非法营运,并处以8000元罚款。
因为着急用车,丁先生和岳父交了8000元罚款和176元停车费。回到家,丁先生越想越委屈,今年3月30日一纸诉状将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告上法庭。6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丁先生交了罚款,在客运管理处相关笔录上承认非法营运并签字,已证明其非法营运的事实。
对此,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副处长余继勇认为,非法营运分职业性非法营运和非职业性非法营运,丁先生的行为属于非职业性非法营运。因丁先生未取得出租车营运相关证件,与乘客存在金钱利益交换关系,且在笔录上签字承认,符合非法营运的认定条件,因此可认定为非法营运。 (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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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从事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城市载客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按每辆车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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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015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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