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立法减少水资源浪费
保护水资源,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离不开你我他。银川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城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的九分之一,以法规的形式加大对再生水利用管理十分必要。“2003年银川颁布施行的《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在管理和服务机能上的滞后性、制度的不完备性越发突出,操作性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就开始着手修改11年前颁布施行的这个条例。”银川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马国华分析了重新修订的原因。
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
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条例》新增了再生水供水的概念,明确了城市供水的分类及定义。明确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删除了“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开凿需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改为“由申请人报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来规定的“已开凿的自备井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内容,修改为“逐步关停”。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在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及禁止行为。《条例》对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新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做了强制规定。
对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条例》规定,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景观水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日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都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水质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计量收费。同时,《条例》在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方面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新建游泳池(馆)和洗车企业(行)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日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供水企业擅自停水
最高罚3万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从17个方面加大了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如“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装、损坏注册水表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将被罚2000元至5000元。”另外,《条例》对供水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检查供水设施或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估表收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记者 张晓博)
来源: 银川日报